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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丁嫣律师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延续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体例、结构,包括“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六个组成部分,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动态的过程。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对鉴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鉴定人虚假鉴定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部分,完善了举证时限的操作性规则;在“质证”部分,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行为的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规定了处罚措施;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本次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四个特点:第一,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民事诉讼各方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滥用举证权利等行为,一些鉴定评估机构存在虚假鉴定、随意撤销鉴定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有的法院在认定采信证据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本次对《民事证据规定》相关部分的修改,是在总结近二十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第二,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地调适。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地了结争议;另一方面,又科学地设定了人民法院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责任。这种调整尽管是证据行为、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滥用职权的情形。第三,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作不实和虚假陈述的情形,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对这些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的诉讼当事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加大了制裁力度。第四,应因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客观真实、提高认定事实的精准度,从而实现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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