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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空间如何拓展(三)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姚雷律师
笔者以为,从“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出发,要加强立法,增设并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职能,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而建立独立少年司法体系。就目前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而言,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多作努力。
  (一)进一步明确少年家事综合审判职责。一是以刑事审判工作为中心,推动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二是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重心,探索符合少年司法从单一刑事模式向刑民行综合模式发展的司法规律。三是以法庭审理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为轴心,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乃至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覆盖面。一是受案范围向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全覆盖,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给予同等保护。二是法律援助向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全覆盖,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给予同等适用。三是心理疏导和干预向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全覆盖,对心理疏导去除阴影给予同等对待。
  (三)进一步健全“两条龙”工作协作机制。一是强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建设,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将经庭审查证属实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民法院量刑依据之一。二是强化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重视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案件诱发因素中的民事权益保护工作,维护其受损的民事权益。三是强化未成年人司法和社会工作衔接,在少年司法中整合社会力量,融入社会因素,促进家庭、学校和社区在犯罪防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建立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让孩子们都健康快乐成长。(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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