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一定要负责吗?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涂宗华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幼儿园学生,年龄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差,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因此,幼儿园相比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重,更应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以确保学生安全。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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