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有权主动解除合同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1-12 作者:李丹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的产生,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件也在日渐增多,关于违约方是否有解除权的争论也一直不断。那么,违约方有权主动解除合同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在具备上述法定的情形时,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应允许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终结合同的效力,而且在这样做的同时,并没有真正赋予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按约履行合同除了囿于法律规定的约束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在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强制履行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不自愿履行的情形。如果机械理解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并一律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个案中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
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在此前提下,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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