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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发布日期:2021-01-13    作者:王前律师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刑终12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韩耀邦、王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某,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刘某、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孟某、崔某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辽078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刘某、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孟某、刘某、刘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崔某,听取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上诉人刘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锦昕
审判员  李洪斌
审判员  马 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立刚
法官助理孙有峰
书记员凤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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