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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发布日期:2004-08-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法修订以后,渎职犯罪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而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数对行政执法单位不了解、不熟悉,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机关易犯罪的部位,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手段、特点的研究。这就意味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大多停留在老方法上,明显缺乏外部的联系与协作。这就有可能导致在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时,感到束手无策,找不到切入点,造成渎职侵权案件成案率的现象。

    近年来针对这个存在的问题,较为流行的一种主张是: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系协作机制,使之得到有效的运行。这样既可以在学习涉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各个罪名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时,邀请这些单位进行专项业务辅导与培训。也可以在全面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时,依靠这些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选准突破口。因此,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有效运行是一种极好的手段,应该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大力提倡,而且将来是一个发展方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缺乏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和有效运行。即使表面上有这种机制,往往也流于形式,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那么什么是联系协作机制;联系协作机制的运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怎样才能使这种机制得到有效的运行。下面笔者就想在这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什么是联系协作机制

    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讲就是有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哲学原理,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双方各司其职,名负其责,相互联系,相互协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制度。从狭义上来讲就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联系,相互协作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制度。

    二、联系协作机制的运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1、必须掌握行政执法单位的特点与规律。近几年来,我们结合查办案件,通过与这些单位的联系和接触,总结出了行政执法单位具有四个主要特点:①职务的特殊性。绝大多数的行为与主体身份直接相对应,身份、职务不同,行为性质不同。只有特定职务岗位,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②职业、行业的特殊性。某些行为只能发生在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从事特定的公务活动中。具体到某种犯罪,发案的行业,部门和部位相对同一、固定,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构成大体一致。③行为带有“公务”性。行为往往与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或发生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或以“公务”名义实施非公务行为。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犯罪不同,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总的数量相对较少,但往往涉及大局,其社会危害主要不是体现在数量上,有时几起甚至一起案件就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很有必要。

    2、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有效运行的保证。一是认识要到位。各级领导要形成“这种机制不能有效的运行,就是失职”的共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措施,解决问题。促使这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二是工作要到位。做到领导有人分管,具体工作有人抓,要调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志积极性,为他们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打下基础。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要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从而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把党委关注的“难点”,群众关心“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

    4、要摆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中的位置。人民检察院要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同时结合检察任务,建立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但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一定要在工作中摆正自己的位置。要积极参与不能包办代替,要尊重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联系协作工作中不能具有生硬、蛮横等官老爷的态度。

    三、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如何建立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使之有效运行

    怎样建立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使它有效的发挥作用,正常的运行,实践中,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摸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综合这些经验和我们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的一些做法,一般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联合成立联系协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的任务是: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的紧密联系与配合,领导和推进联系协作进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体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包括规划、实施、考核。在具体运作上,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一是正常活动制度;二是目标考核制度;三是经验推广制度;四是立表建档制度;五是奖惩制度。

    2、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均要将联系协作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运行,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每年目标责任制要考核的内容之一。

    3、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来促使这一机制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积极查处行政执法单位的渎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结合办案,为这些单位积极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结合办案,积极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增强控制和防范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三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针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特点,开展上法制课,举办培训班,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为行政执法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作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经常聘请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授课,传受专项业务的法规及有关知识。

    4、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与行政执法单位签订联系协作的工作协议,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时代的要求不断加以修订、补充。关键联系协作机制的运行不能流于形式,更要注重联系协作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协议中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双方应该认真加以遵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真正使联系协作机制得到实实在在的有效运行。

    5、从1999年初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始终坚持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的积极功能。一是院领导重视,院党组每年把这项工作放在议事日程,配备好专兼职人员,制订规划打算,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兑现。二是在初创阶段与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建立网络组织,定期开展有声有色的活动,在三年多中,共组织网络成员单位联系协作活动10次,主要组织大家学习中纪委会议的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意见等,交流联系协作的经验。三是在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搞一些专题联系协作,如帮助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单位建章立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供各级领导参考。四是坚持连续编辑出版联系协作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专刊”9期,无偿的寄发至各联系协作单位,供他们组织学习,法制宣传之用。五是与行政执法单位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每年专门制作查处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宣传板块,轮流到联系协作单位巡回展览,同时还利用上法制教育课、报社、电台等各种阵地,宣传联系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经验及成果。六是牢记办案是硬道理宗旨,几年来,我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上,非常重视将落脚点始终放在认真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2000年至2001年中,我院共受理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0件,立案2件,在全市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业务考核中分别排名为第三名和第六名。由于几年来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开展生动活泼,联系协作机制行之有效,得到了虎丘区区委、市纪委的赞扬和好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系协作机制的问题上,应始终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密切合作,齐心协力,本着联系、协作、注重实施的原则,一定会使这种机制得到进一步的有效运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行政执法单位改革开放和业务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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