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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规范的目的和功能

发布日期:2021-02-01    作者:郭庆梓律师
《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国情和社会财富状况密切相关。其时,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自然人拥有的个人财富数量非常有限,死亡时能够遗留的财产,不论在质量上还是种类上都相当有限;加之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交易活动并不活跃,个人生前能够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常有限,因而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间,一般不会经历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不论是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还是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言均非十分迫切,因而也就没有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必要。但时至今日,伴随着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日益富裕,个人死亡时可能遗留的财产数量激增,并且因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个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施的市场交易行为日趋繁杂,围绕着遗产的保管、处分、管理、清算、清偿、分割等,形成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为此,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配,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是贯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个起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的正当程序,二是适格的担当人。本条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不同继承方式的基础上,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和担当人进行了规定,为后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展开和遗产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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