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将小区开发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但遭驳回
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刘海波通讯员罗世华报道:顺德10岁女童小花,在同学家小区健身器材上玩耍时不慎摔伤,导致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小花父母便将小区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顺德法院通报称原告诉讼被驳回。
原告小花的父亲喻某与证人张某是同事,小花与张某女儿是同学,张某一家住在小区星××轩,案涉小区属被告星×房产开发,由被告宏×物业进行物业管理。
今年2月15日,小花在星××轩小区内健身器材旁受伤,致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经医院抢救,施行了脾脏切除手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伤致残,等级为八级。
原告起诉称,两被告没有按照《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03标准安装管理小区内的健身器材,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13428.43元、生活费950元、护理费950元、交通费661.5元、营养费3000元;同时支付伤残赔偿金106195.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顺德法院查明,原告在星××轩小区内健身器材旁受伤属事实。而原告并非该小区住户,对原告因何种原因与何种方式进入该小区、因何原因受伤(如是否由健身器材击中、是否玩耍中掉到花基旁等)均无法查证。结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答复函记载的内容,因涉案小区健身器材的安全适用标准中,未能找到“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依据,未能证明两被告存在过错致原告受伤。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小花事发时年仅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原告父亲喻某把原告送至案涉小区后,没有陪同原告一起留在小区内进行其他活动。作为监护人的原告父母疏忽大意、未尽法定监护职责,致使原告受伤,原告父母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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