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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才能确保“房住不炒”

发布日期:2021-02-09    作者:刘庆律师
最近几天走了一下房产市场,听了些房屋买卖怪像,特别是房少人多地方的开发商或卖房人和包销人黑中介勾联捂房惜售,黑中介利用卖房职务便利虚高房价,既吃中介费又吃卖房价差进行黑心卖房(卖一套房就赚好几万甚至上十万元),榨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感觉有写几句的必要。 房少人多的闹市区,开发商非常担心房价过高,会受到政府限价限期限卖限制,于是出现了开发商卖房人与包销人黑中介勾联捂房惜售,他们之间签订阴合同,就是不给买房人看房屋真实价格的合同,包销人黑中介与买房人讲好房价后,签订阳合同,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房价差,一套就是好几万甚至上十万元,这个房价差一般不进开发商卖房人账户,而是进包销人黑中介自然人的账户,买房人就算知道详情,找包销人黑中介说理,他们也会以“价差是买房人为了少交税收,把买房实价少写”理由进行抗辩,敷衍买房人;当然也存在阳合同与阴合同房价一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往往背后又有另一条黑链,就是开发商卖房人收款后,通过另一条黑链把承诺的钱从公账走私账的渠道返款给包销人黑中介的自然人。这部分见不得光的卖房价差或返款过一个人的手就经一次发酵,过多人之手,就形成了房产泡沫,是包销人黑中介的不义之财,远远超过了马克思主义资本论30%以上的利润,按马克思主义资本论来说,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这种涉嫌犯罪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其实我们的法律是有依据打击的,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检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如果阳合同与阴合同价差在6万元或以上,如果开发商卖房人走另一条黑链返款在6万元或以上,价差脏款或返款进入包销人黑中介自然人账户的,那么那个自然人就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包销人黑中介没有以单位名义,而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销售,合同价差在5万元或以上,个人违法所得在1万元或以上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之规定。前述价差赃款返款因刑法追诉失效期为5年,所以包销人黑中介的自然人在5年时间内,所得赃款返款数额达到前述数额的,都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打表,对炒房者进行打击,何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目标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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