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顾家还和别人同居?法院依民法典判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
发布日期:2021-02-10 作者:郭天喜律师
2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此案系该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据了解,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先生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转自 北青网
相关法律问题
- 妻子与别人同居,要求离婚,丈夫不同意法院会怎么叛 2个回答0
- 您好!因丈夫欠别人的钱,夫妻被告导致法院限制高消费,现我们已经离 12个回答0
- 丈夫离婚前和别人同居,女方犯不犯法, 11个回答0
- 丈夫骗我贷款把钱卷了跑了,与别人同居一年多,找不到具体位置,我能 12个回答0
- 因丈夫欠别人的钱,夫妻被告导致法院限制高消费,现我们已经离婚了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丈夫和别人同居可以离婚吗?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 【离婚纠纷案例】丈夫戴绿帽起诉离婚 经广西人民法院调解夫妻达成离婚协议
- 石景山法院宣判《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案件
-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来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