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后自己写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02-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4日由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2015年11月11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内容真实存在,情况属实,合法有效,双方意见完全表达。现因被告不履行双方协议书内容,产生合同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款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向二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未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原告主张的协议书中的财产没有一项是双方共同财产的内容。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一与被告向二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1日,原告程一与被告向二签订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人:甲方:程一,乙方:向二。双方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协商分割如下:一、双方共出资购房子归向二所用,其中男方程一在2013年支付房款一十六万元。由向二支付程一一十六万元。二、在装修房屋时,程一出资装修费一十万元,由向二支付给程一一十万元装修费。三、上述装修费一十万元和购房款一十六万元两项共计二十六万元,由向二支付给程一。双方约定在2015年11月11日支付六万元,2016年6月11日支付六万元,2017年6月11日支付七万元,2018年6月11日支付七万元,在未付清之前程一拥有住宅的使用权与出卖权。四、双方婚前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五、程一付给向二四万元现金,以及支付向二子女上学二万元,儿子结婚一万元,如二十六万元款项不按时归还时,有权追回,二十六万元支付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16年1月14日,原告程一与被告向二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二支付原告程一房款160000元以及房屋装修费100000元,共计260000元;(被告向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一60000元;被告向二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程一支付60000元,被告向二于2017年6月11日向原告程一支付70000元,被告向二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程一支付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婚,协议内容生效;若未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能生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就其财产所作的自主处分,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即可。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向其支付协议款。经查实,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署姓名;本院庭审时,双方对本人签字均予以确认。但被告抗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解释的成就条件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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