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如何避免对挂靠人的外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2.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免除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如下总结,以供参考:
(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责任独立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均会有类似条款,明确约定挂靠人因以自身名义与相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方、班组成员等签订相关合同,被挂靠人并不参与当中;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产生的工程责任、采购原材料所产生的货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由挂靠人以自身名义自行承担。
(二)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且被挂靠人未参与相关合同履行
分包或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内容,系《解答》第22条所列法定免责情形是否能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挂靠人与实际施工方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中,均有意无意地体现被挂靠人在工程当中的身份。这种情况,可能基于实际施工方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要求挂靠人披露该类“承包”“挂靠”“资质借用”关系,更可能是因为挂靠人与实际施工方法律常识的缺失而引起的不当表述。
对于前者,较难防控;而对于后者,被挂靠人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相关情况发生,例如在挂靠人与实际施工方签订相关分包或转包合同时给予正确的法律指引,避免在分包或转包合同中出现缔约主体不清或混同的情形。
除此以外,在分包或转包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被挂靠人应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避免介入其中。作为被挂靠人,切勿为了结算便利而越过挂靠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款项结算或相关工程量的确认。
(三)杜绝代理文件或其他构成表见代理材料,避免实际施工人合理怀疑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关系
笔者处理过不少案件,挂靠人为确保获得发包方的工程款,遂要求被挂靠人在其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以各种方式体现其身份,将挂靠人安排为合同中的工程款领取人、结算手续办理人、现场监督人等。一旦出现这类约定,则发生相关纠纷之时,实际施工人完全可以通过追加工程发包方的方式获得《承包合同》,并从合同条款中找到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关系的痕迹,从而要求被挂靠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挂靠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便于开展工作,也经常会要求被挂靠人出具相关授权文件或身份确认文件,授权其办理与工程有关的事宜。这类授权文件往往也是认定两者关系的常见证据。
因此,作为被挂靠人应慎重处理上述两类文件。
(四)被挂靠人已通过合理方式告知实际施工方相关债权债务的独立性
一般来说,被挂靠人事前并不知悉实际施工方的具体身份,无法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告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被挂靠人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方式包括报刊公告、施工现场公告等,而公告内容则需要广大挂靠人斟酌考虑,既要达到告知潜在实际施工方相关债权债务独立性的目的,也要避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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