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侵犯著作权罪-在线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1-02-28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在线视频网站分类及特点

在线视频网站是指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支持下,让在线用户利用网络浏览、发布和分享视频作品的网络媒体。用户可以直接在在线视频网站上或通过网站的终端软件上传和分享视频,这些视频既可以是已有作品也可以是用户的未发行的原创作品。

目前在线视频网站的类型主要有两种 :一是YouTube 类型,也称 UGC,视频网站上的内容均由网友自行上传,视频网站自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内容 ;二是 Hulu 类型。Hulu 网站主要以为用户提供正版的完整长影片为经营模式,其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商业广告收益。当前,我国的在线视频网站主要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服务 :第一种类型是信息存储空间视频分享服务 ;第二种类型是指网站自己上传视频向公众传播的服务 ;第三种类型是有版权产品生产能力的传统广播电视媒体自己生产的视频作品,通过网络在线播放。这几种类型并不是截然分立的,在长视频也被大量需求的市场环境下,视频网站更常见的做法是将三者结合起来,既提供用户上传的空间,又直接提供长视频供公众使用。

由上可见,在线视频网站主要有以下特点 :

(一)多方主体参与传播。一些视频网站的视频主要由个体的用户上传,网站不直接提供,用户将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后,其他用户会对视频进行评论或者转载到其他的网站。上传视频内容的传播主要依靠个体用户,因其范围广泛,呈现出分享化特点。

(二)创新多种经营模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视频网站已经开始挖掘新的经验模式,一方面是和传统媒体如电视台合作,实现新老媒体的互利双赢 ;另一方面是与其他视频网站合作,进行版权交换整合网络影视资源。

(三)重视正版内容来源。多数视频分享网站倾向与媒体合作,通过购买版权实现版权来源的正版化,这种模式已经是目前大型视频网站的主流做法,例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乐视 TV 等知名视频网站都采取此种方式。

二、在线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行为界定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类似问题一般用共同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但由于在线视频网站这种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侵权主体的特殊性质,间接侵权理论对其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在线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分析其是否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构成侵权行为,其次才能考虑是否满足间接侵权的要求。

(一)直接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主流的观点是四要件说。基于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包含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项构成要件。在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若视频网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必然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觉或不直接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其著作权法中大都规定了此类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两类 :替代侵权和帮助侵权。替代侵权是指在著作权侵权中特定的获得利益的第三人代替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侵权的含义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协助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应该为自己的协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规定的共同侵权理论与美国侵权法中的帮助侵权理论发挥着相似的功能。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还很少见,主要是因为替代责任要求证明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者之间存在监管关系。实际上,视频网站与零散的网络用户之间关系并不紧密,并不存在所谓的监管关系。因此,视频网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应从帮助侵权来认定。

(三)“技术中立”原则

版权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某种商品同时具备合法用途和非法用途,对这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即使在其被非法利用后也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作为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则,是间接侵权的重要补充,其适用应配合以侵权法理论。“技术中立”原则可追溯至 1984 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日本索尼公司案(简称“索尼案”)。实际上,由于“索尼案”载体的滞后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极为有限。在进入数字时代后,随着 P2P技术的发展,一些 P2P 网络公司在面临诉讼时都试图援引索尼案中的技术中立原则为自己寻求免责,但法院并不予以支持。在网络环境中,对“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还需以对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为基础,在适用“技术中立”标准还要以特定的商品为前提,如果离开了参照物任何商品都是中性的,既有可能用于合法用途也可能作为侵权工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