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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替姐夫生子结果姐姐先怀孕!妹妹索要20万赔偿,法律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1-03-03    作者:王丽侠律师
姐姐婚后不孕, 一直暗恋姐夫的妹妹, 自愿替姐姐怀孕生子。 没想到三年后, 姐姐先于妹妹怀孕, 妹妹竟然提出, 要二十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遭到拒绝, 盛怒之下竟拔刀刺向姐夫,你以为这是偶像剧里的情节?
      这是真真切切发生的案件!! 
      姐姐结婚一年未孕 ,妹妹提出帮姐夫生娃 
      黄某林是某房产公司的行政管理,经人介绍,和中学语文老师刘某慧谈起了恋爱。 
      后来,刘某慧带黄某林回家见了父母。父母甚为喜欢,刘某慧的妹妹刘某芳也非常喜欢姐夫黄某林,缠着黄某林问东问西。 
      黄某林和刘某慧结婚一年之后,一直未怀上孩子。刘某慧偷偷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患了一种妇科病,有可能终生不孕。 
      一天,黄某林和妻子一起去看岳父岳母,一起谈到生孩子的事,黄某林一下脸色不好看。第二天,妹妹找到姐夫黄某林并质问他:“你要跟我姐离婚?生不了孩子有什么了不起,我来跟你生。”随后二人发生了关系。 
      刘某慧下班回家,听到丈夫黄某林与一个女人在卧室里说话,就走了进去,才发现丈夫与妹妹的丑事,刘某慧当即怒叱了二人。 
      三年后姐姐先怀孕 ,妹妹怒要20万青春损失费 
      此后,刘某慧一方面积极治疗妇科病,一方面到处帮妹妹张罗对象。可是,帮妹妹介绍了好几个对象,并且条件相当好,但刘某芳每次谈几天就跟对方分了手。因为她心里一直想着黄某林。 
      黄某林自从妻子发现了这事之后,就慢慢疏远了刘某芳。恰巧这段期间,妻子被检查出怀孕了,发现妻子怀了孕,黄某林就彻底与妹妹刘某芳断了往来。 
      妹妹刘某芳不服了,要求黄某林赔二十万青春损失费。黄某林觉得毕竟也有三年,就答应赔她二十万元,且当即写了协议书。 
      可当刘某芳持协议书找姐姐刘某慧要钱时,刘某慧一口回绝:一分钱也没有。 
      不少网友看过后直呼狗血! 也有网友跟风打趣 更有吃瓜群众发出灵魂拷问 
      姐夫写了协议书答应给妹妹二十万元的赔偿,妹妹索要却被姐姐拒绝,那么,这笔补偿到底还算不算数? 
      剧情演绎: 
      妹妹:姐夫,我跟你一起三年,你就想这样甩了我? 
      姐夫:得知你姐姐可能终身不孕,你主动要帮我生孩子,迫于家庭我就接受了你。 
      妹妹:承认当时是我一意孤行。那你欺骗我感情,现在全家都知道这个丑事,我颜面扫地,你要赔偿我二十万青春损失费! 
      姐夫:一分也没有!一切都是你自愿的,没有人逼你。 
      律师普法: 
      马律师:你们做的这些事情有违常理,不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保障,还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
      案件后续 
      刘某芳持协议书找到法院,法院法官告诉她,作为第三者,这协议书无效。 
      刘某芳气急败坏,拿刀堵到黄某林门口,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所描述的画面。 
      后来,姐姐刘某慧出于姐妹情,和黄某林一起到派出所保释刘某芳,检察院考虑到黄某林只受轻伤,刘某芳得以释放,免予刑罚。 
      【法律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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