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08    作者:丁磊律师

《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解读】
这五个条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立法长期以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3]。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于网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