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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江西省浮梁县检察院办理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将公司产生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处理,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跨省运输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导致8.08亩土壤和6.6平方公里流域的地下水、地表水被污染,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浮梁县检察院在办理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认为仅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严厉惩戒,不能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检察院指导下,浮梁县检察院依法向浮梁县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因倾倒硫酸钠废液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285万余元和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主要存在两个难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问题。2020年11月,浮梁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通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月4日。这个时候民法典已正式实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明确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提出惩罚性赔偿,办案检察官做了充分论证,认为该案被告破坏生态环境主观故意明显、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符合适用条件,且损害后果仍在持续中,从落实中央关于“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任务部署、更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可以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问题。为了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办案组对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也进行了论证,综合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被告主观悔过状态以及前期承担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的现实表现等,浮梁县检察院向法院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请求判令某公司按照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的三倍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环境就是民生。该案的办理是落实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规定,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个案探索,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希望警醒更多的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该案的探索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履行判决,行政机关积极组织修复,说明生态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新的一年,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与相关主体一起共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屏障,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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