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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执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3-11    作者:魏瑞娟律师

“戏精”的表演‘’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长时间处理诉讼案件,之前多分享总结些诉讼中的经验常识,今天从执行案件的程序角度,简单谈下实务中遇到的逸闻趣事。 

   诉讼的目的多是为了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但如果诉讼判决支持了诉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义务,该怎么办?相信遇到诉讼类问题的朋友们经常会听到“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呗!”于是,原告方秉持“道阻且长,行则将至”的理念启动了执行程序。 

   面对一再违约的被执行人,部分案件通过司法强有力的措施,判决内容可以得到有效的履行。但是偶有一些特殊情况。 

   在租赁合同中有一个基本的制度叫“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办理抵押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合同仍然对新所有人有效;如果租赁合同在抵押之后签订,则房屋的处置权归买受人,承租人不能以租赁权对抗抵押权。 

   此时,部分案件当事人会“巧妙”的运用该项制度,试图规避执行。 

   请欣赏表演:小q和小v之间存在设定抵押权的债务纠纷,判决生效后小v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小q就到法院申请处置小v名下房产。此时小v思量前后,决定巧妙运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制度。于是小v为保险起见,去老家接来高龄的奶奶,与奶奶签订一份以租赁抵消债务的债务抵消合同及借款合同,让老奶奶交给执行法官并提出执行异议,小v自己则扬长而去(“跑路了”)。

挖掘真相 

   对于上述案情案外人老奶奶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应当由异议人负担案件的举证责任。即由老奶奶证明案涉合同均合法有效。

作为申请方,小q应该怎么办? 

   案涉内容关乎小q的债权是否可以得到有力的执行,那么作为申请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反驳对方的异议诉求。通过合同的形式要件、案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情况等多方核实、探索还原恶意串通虚构长期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的事实本相。

规避执行的处罚 

   法律规定关于规避执行的予以罚款、拘留,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由人民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结语 

   站在小q的角度考虑,在办理抵押时应当对抵押物的使用状况全面调查并采集证据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期间虚构租赁关系对抗后续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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