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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怎么办?工资怎么发?医疗期是多久?医疗期后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1-03-16    作者:张泽澳律师

近日,某大型国企向我咨询:我司聘用的一名合同制员工近日到医院检查,疑似患有癌症,该员工入职六年左右。我司拟对其后续请假时间进入医疗期计算,就其医疗期的时间以及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及后续是否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咨询。
   一、关于该员工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9个月,计算周期为15个月。第一次请病假的时间为起算时间。但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员工在医院确诊后,医院诊断证明书中会描述其休息或治疗期,鉴于癌症系较为严重的疾病,本律师认为根据劳部发[1995]236号的精神,该员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部分法官认为只要是特殊病种,将直接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例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1738号)判决书中,劳动者出院诊断为:1.脑出血、恢复期;2、2型糖尿病;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鼻窦炎;5、急性胆囊炎并胆囊多发性结石。法院据此确认劳动者的医疗期为24个月。 
   二、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以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最低工资标准建议咨询人社部门。 
   三、关于医疗期后如何解除劳动关系贵司可通过两种方式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工会的需要通知工会)一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注意,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其后续事宜)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医疗期满后是否需要调岗,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式,劳动者认同自己不能胜任现有岗位同意进行调岗。若劳动者本身不愿意调岗,贵司需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已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否则强行调岗可能引发争议。同时在新的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况亦需要证据证明。在上述情况均满足的条件下,可按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2、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不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只需要贵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议最好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贵司提出协议解除,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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