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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难保证,政协委员再提法规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3-1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在会上提交众多提案进行讨论,而关于“生育与就业”、“乡村振兴”等相关话题,在今年会上备受关注。农村女性权益保障也再一次被提出,成为会上讨论的焦点。在最新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背景下,国家在未来会进一步做好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工作。此时会上重提农村女性权益问题,也体现了国家更加关注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难保证,多是体现在农村女性发生出嫁、离异、丧偶等情况后,当地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对女性的区别对待,使得农村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无论从土地承包到征地拆迁,围绕农村女性被区别对待的新闻层出不穷。今天我们从土地权益及征拆补偿两个维度,给大家从法律的角度讲解一下农村女性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益在农村,承包地与宅基地算是农民最关注的权益,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见从法律的角度,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是有明文规定的。本次中央一号文件中也体现了,农村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分配权均有着同等权益。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因地方风俗或其他借口侵害农村女性的合法土地权益。征收拆迁补偿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角度,农村女性权益被侵害,最常被提到的就是外嫁女。娘家征拆以女性已外嫁至他地,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安置补偿。婆家征拆以户口不在本村故不享受当地村民待遇为由拒绝安置补偿。
       最终外嫁女的权益变成了“两头空”,而离异女、丧偶女所遭遇的处境也是同理。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无论地方上在征收拆迁时对外嫁女有任何特别对待,大家都要先明确自己的户口在何地,长期生活在何地。户口所在地遇到征地拆迁项目时,无论本人是否生活在当地,只要户口在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则理应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而长期生活地,则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的关键。2020年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中,法院对“外嫁女”所涉征地拆迁享受权益的处理原则中也提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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