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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拓宽项目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自然资源局作出通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发布日期:2021-03-3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 张婷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委托人芈先生是河南省安阳市某区某乡某村的村民,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道路拓宽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原告与征收部门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7月某日,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做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及《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20年8月某日,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做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芈先生随即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本所孙清泉律师、张婷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在律师指导下,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京平拆迁律师在案件中对该地块的批复提出异议,对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对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对补偿款发放情况及领取补偿款通知书送达情况等证据进行出示,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告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做出的X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执行,是有很严格的程序的,但是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知晓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听取相关意见,不要盲目地等,以致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做出的X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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