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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这些法律知识,你们需要知道!

发布日期:2021-05-13    作者:龙慧珠律师

“五四青年节”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01
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在我国,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典等。

#02
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附条件减低至12周岁。


#03
青少年的主要合法权利有哪些?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


#04
法律中如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05
杜绝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说不!
近年来,校园侵权和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严重破坏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校园欺凌产生的不良舆论也不利于青少年的学习和成长。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校园安全问题,杜绝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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