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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06-09    作者:丁嫣律师

随着市场上投资性金融产品的丰富,投资者以金融机构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日益多发。以往法院多坚持合同自由、买者风险自担的裁判思路,投资者在诉讼中屡屡碰壁,难以得到司法救济,而近年来法院不再坚持“买者风险自担”,转而强调“卖者尽责”,要求金融机构先要履行实质的适当性义务,然后再适用“买者自负”的法律后果,司法审判开始向保护投资者倾斜。


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内容可概况为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销售。当金融机构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就以产品销售为界,投资者自行承担自主决策导致的风险与损失;但若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则要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适当性义务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对其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投资者只需证明自己购买产品、接受服务以及呈现出的损害结果即可。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未以投资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产品的运作方式和揭示风险、未向投资者完整的披露产品信息、未审慎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销售人员无资质、销售人员明示或暗示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引入投资领域。
对于深陷兑付困局的投资者而言,若金融机构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投资者可向发行人、销售者起诉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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