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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注意哪些

发布日期:2021-06-18    作者:杨谦律师

2020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至2020年8月10日。在职期间,公司每年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经查。李某职业健康检查表中显示,患有职业病时间长达五年。2020年12月8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等。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审理发现,李某所在的岗位属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虽然李某是该部门的主管,但其为了履行工作的确需进入车间,且公司每年有安排李某参加职业健康的检查,所以李某应属于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在没有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就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雇员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较于普通疾病,职业病更具有不可逆性、难治愈等特点,对劳动者的健康伤害程度较大、致残概率亦高。因此,我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仍时有发生。离岗前安排相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严格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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