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篇“案例分析”所涉及案件,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该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以及这篇“案例分析”的结论,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但是在执行程序上需要进行特殊的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是莫某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莫某某、赵某名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
虽然莫某某与赵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莫某某单独所有,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案涉房屋仍属于莫某某、赵某的共同财产,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达成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赵某的执行债权人周某某,即周某某有权执行案涉房屋中属于赵某的财产份额。
换言之,案涉房屋并非莫某某单独所有,莫某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提出不得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案涉执行程序的处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
2.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 在执行过程中,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4. 在执行程序中,实际要执行的财产,是案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该被财产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并不在执行范围内;在实际处理案涉财产时,应当保留该财人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并依法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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