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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跟我恋爱是不是骗局?可以挽回损失吗?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黄郑周律师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各式各样的“网红”主播,吸引了大量粉丝拥趸,个别诈骗分子也瞄准“商机”,以交友恋爱为幌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案件回顾:(案例来源于网络)
木子昭(化名)是一名二十多岁的在校大学生,大学几年了也没有谈过女朋友,偶然的有一天,他发现聊天软件上有一个陌生人添加自己为好友,而且头像还是一个貌美如花的女子,冲动之下,木子昭便添加了该女子,添加之后,该女子自称“枫恋”,并与木子昭聊了起来,渐渐的,木子昭和“枫恋”便熟络了起来。


六月中旬的一天,“枫恋”告诉木子昭自己不喜欢以前的工作,便找了一份新工作轻松简单就是在某平台当网络主播,并且希望木子昭去捧场,木子昭因为跟“枫恋”很熟悉了(他以为),经常去捧场。短短半个月就给对方刷了数十万的虚拟道具。可是“枫恋”却还是一直推脱俩人见面的请求,“枫恋”表示等到他刷够了钱就可以跟公司解约,因为当时签了合约没办法离开公司,到时候就可以去跟木子昭一起工作生活。
木子昭再次相信了对方,可是每次两人聊天就是要求刷礼物刷少了还不乐意,木子昭开始对“女友”的身份产生的怀疑,并提出要去找“枫恋”,“枫恋”说什么都不愿意让木子昭来最后表示家人生病了需要人在身边照顾才行。最后甚至是将木子昭拉黑了,木子昭这才发现上当了不仅仅失去了感情还损失了钱财。


主播构成诈骗的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有些主播以谈恋爱的方式,或者非法色情引流诱骗当事人刷巨额虚拟礼物,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遭遇此类骗局应当如何处理:
发现被骗后保持冷静因为损失已经是事实了应当沉着应对,首先,就是要保存好证据,以便在后续的维权中取得优势,保存好所有的聊天记录,其次是保存好在直播平台刷礼物时的记录,一般的直播平台肯定都有记录的,这是证实当事人与平台的交易往来,最重要的还是时间问题,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协助维权,因为时间拖久了,这些小平台小主播很容易跑路一旦跑路难度就非常大追回损失的概率就会变低。保存好以上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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