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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该怎么完善

发布日期:2021-07-23    作者:王宇航律师

在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律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列入到遗产继承对象的人,一般情况下为被继承人的亲属,关乎到最实际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关注和维护被继承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其继承顺序似乎有些过窄,其体现:

1. 在关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问题上,综合国内外相关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发现配偶在继承人这一栏的身份是特殊的。因为配偶关系作为夫妻关系之间最重要的存在方式,通常是遗产的绝对贡献者,故配偶的继承地位可加强,尽管我国将配偶的地位放于继承顺序的第一位,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建在的情况下,配偶得到的份额却是有限的。

2. 我国将父母放于第一顺序继承中,充分的考虑了人情世故和血缘关系,但在生活中也会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也有部分民众倾向父母放于第二顺序继承的想法。在我国澳门地区将父母放于第二顺序继承中,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留在家庭生活内部之中。法定继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家庭内部成员的权益,将遗产流向家庭外部这明显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意思。

3. 而关于子女继承的问题。婚生子女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享有继承权,这是国家继承立法的一致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即胎儿在继承中权益的特殊保护。在遗产继承中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非婚生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对立面,一般不需要证明作为母亲的继承人,却要证明作为继承生父或者代为继承生父的遗产时,必须出示证明来证明其身份,本质上就造成了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所以子女的继承在一定法律上还是有所欠缺。

《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虽不完全拘泥于法条的绝对化规定,但在取得遗产上存在着不少要继续完善的方面。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并非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各地风俗习惯以及家庭观念等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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