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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诉讼可以归为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那么分公司诉讼的地位如何?下文是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整理:

  从立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第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但是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众说纷纭。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在实践中,有的一律否认分公司被告责任,涉及分公司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名义作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义为被告,却判令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从公司的性质来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独立的法人 。可见,分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

  《民诉意见》40条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分公司虽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那么,既然法律赋予了它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它就应该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后果,分公司在产生纠纷时,就应当以分公司为适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担责任,因为它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资产也是属于总公司,所以此处与《公司法》第14条并不违背。

  在分公司诉讼中,没有必要把总公司也列为被告。况且在不论什么情况都列总公司为被告指只会增加诉讼成本,特别是在只列总公司为被告的情形下,由于直接的法律关系者是分公司,所以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挥增加诉累。只有在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或者是以总公司直接名义产生的法律关系,才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在分公司撤销或者关闭的情况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此时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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