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从业者的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21-10-15 作者:张梅律师
灵活从业者的工伤认定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杨某系某证券营业部员工。2020年4月9日10时许,杨某在某区咖啡店,前往商场厕所途中突然晕倒,经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37死亡。中医院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杨某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瘤破裂心脏压塞一一循环衰竭。同年4月10日,该武汉劳动案中某证券营业部向上级公司报送关于营销员工杨某同志意外逝世情况报告,载明“4月9日上午10时,杨某在营业部开完晨会后外出购买饮品,离开同伴上厕所,独自一人,突发心脏病”等。打卡记录显示杨某2020年4月9日打卡时间为8:52。2020年4月21日某证券营业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申请表“受伤害经过”载明:杨某与杜某、刘某前往银行拜访途中,途经龙湖晶郦馆,在前往卫生间途中突然晕倒。
该武汉劳动案中证人杜某、刘某作证并陈述事发当日,杜某、刘某、杨某等人为相约去银行拜访,相约在公司附近的星巴克咖啡店讨论工作安排,后杨某离开去上厕所。同时也证实客户经理平时就是挖掘维护客户,主要渠道是银行、客户间的介绍,工作模式主要是联系、维护客户,看大盘股不需要坐班工作地点不固定,平时同事沟通、联系客户都会选择离公司较近的星巴克,去银行拜访允许回来后再补方案、报备。
2020年5月26日,该武汉劳动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武汉劳动案中杨某于2020年4月9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工伤认定中,针对无需固定坐班的灵活从业者,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不能简单从工作地点判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作职责、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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