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1-11-20 作者:张颖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申1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厉明法,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桂萍,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厉明法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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