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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债务,其他合伙人偿还债务后能否追偿?

发布日期:2021-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1997年6月,李某途径十字路口时被包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该大货车系包某、安某共同所有(系合伙关系)。后李某诉至法院,经判决包某、安某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合计6万多元。执行过程中,李某与包某达成和解协议:包某一次赔偿李某1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连带赔偿责任。包某将11000元给付李某后,李某也未再向包某主张权利。安某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并保留对包某赔偿份额进行追偿的权利。安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某给付其所付赔偿款及迟延利息的一半费用。一审宣判后包某不服认为其与李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上诉。


另查明,包某、安某于1997年7月签订退股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包某返还安某多支付的执行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包某与李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再承担责任对安某是否有效?根据判决结果可知:同时,法院在执行财产时是按照原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要求安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了包某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责任),故安某对于其履行超过全部责任一半的部分可以向包某追偿。二审法院认为,包某与李某达成的关于包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1000元后不再要求包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和解协议效力并不及于安某。虽包某与李某有和解协议在先,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安某履行判决债务后对包某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对此,应当依合伙份额或相互约定承担。故根据包某与安某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约定,双方均认可上述交通事各承担一半责任,安某在承担判决确定的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应履行部分的一半份额向包某主张追偿。因此,包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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