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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外债权债务追偿时不应被权利人各别承诺阻却纠纷案【学习札记2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对外债权债务追偿时不应被权利人各别承诺阻却纠纷案【学习札记2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安某某诉包某某合伙人对外债权债务追偿时不应被权利人各别承诺阻却纠纷(2013参阅案例17号)
【裁判摘要】
合伙人一方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偿还剩余债务后,可根据合伙人内部约定的按份责任向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追偿,该合伙人不得以被侵权人已免除其债务对抗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其行使追偿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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