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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注意分寸,否则很容易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日期:2021-12-25    作者:张颖律师

倘若抓住对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揭发违法事实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就会演变为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从网络上目前披露的相关情况来看,陈露涉案数额可能已经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量刑或在10年以上。但法官会考虑本案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以及一方可能存在过错的综合情况,或许会从轻量刑。

律师提示:婚内财产分割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过错造成双方离婚的,不会造成一方净身出户,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过错方可以不要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篇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如果一方以曝光隐私等手段威胁、恐吓对方并继续索要钱财的,同样涉嫌敲诈勒索罪。
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补偿或者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在交往期间一般不会形成共同财产,双方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索要对方财产的情况,其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往往缺乏合理的所有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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