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子女能否能否多分房屋
原告诉称
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赵某君、赵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奇、李某华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七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强、李某华、李某奇、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李父于2003年4月13日去世,李母于2018年12月4日去世,李某希于2020年7月19日去世,其与丈夫赵某君生育一女为赵某亮。李父与李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要求对该房屋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李某奇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二位老人生前也是与我共同居住,由我照料生活,涉案房屋应由我继承全部份额。
李某华辩称,我同意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七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强、李某华、李某奇、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李父于2003年4月13日死亡。李母于2018年12月4日死亡。李某希于2020年7月19日死亡,其与丈夫赵某君生育一女为赵某亮。
李父于2001年4月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其中折算了李父的工龄优惠。李父于2002年1月9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所有权现仍登记在李父名下。另,李某奇一家长期与李父、李母夫妇共同生活,李母去世后,李某奇一家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奇、李某霞于2020年5月7日起诉要求李某强、李某华、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赵某君、赵某亮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本院于判决驳回李某奇、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奇、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本案恢复审理。
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赵某君、赵某亮称李母的养老费用各子女均有出资,但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出资较多,对李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了2013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福利院发票、养老服务中心发票,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医疗费单据以及医院护理协议书、丧葬费单据、银行凭单。
李某奇认为上述票据的时间主要在李母去世前4年左右,费用虽由各子女承担,但其他子女或居住在国外,或居住在外地或自身患病,均不能与李母共同生活,李母主要是与其共同居住,在李母住院期间也是由其照料,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李某华称李父在世时不想买房,表示要是买房就由李某奇出钱,房子也是李某奇出资购买的,李父去世后子女们商量把房子登记在李某奇名下,但因大家不住在一起故未实际办理;2014年之前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并没有为李母支出过什么费用,2014年房价上涨了,大家产生了矛盾,其提议让李母与各子女轮流住,大家都不同意,只能将李母送到养老院,才出现子女共担费用的情况,但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李某希的出资是最少的。
李某奇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其对李父、李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了:1、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的《兄弟姐妹出售父母住房有关约定》,内容为:一、同意将位于北京海淀区父母住房出售;在售房所得款项中预留人民币50万元作为妈妈养老费用;三、李某奇在购此房时付款10万元,以1:7.5系数,扣出75万元给李某奇作为补偿;四、余下款项按以下系数分给各人:五、售房事宜委托李某奇、李某武操作,力争今年办完。该约定除李某文的签名为代签外,李母与其他子女均签字。李某奇称该约定是子女共同协商的,签字后和李母说了,因李母不想住养老院,故未实际履行。2、总金额为95997元的购房款收据、3、化验报告单、处方、病历、医疗费单据、医疗费清单、丧葬费单据。4、兄弟姐妹之间的电子邮件。5、照片。
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赵某君、赵某亮认为李某文未在《兄弟姐妹出售父母住房有关约定》上签字,李母的签字是后补的,不认可真实性,且该约定是为了解决李母的养老费用,如不进行妥协,则李某奇不同出售房屋;李某奇长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取得购房款收据是正常的,但不能证明是其出资购房;支出费用的票据在李某奇处,但不能证明费用全部由其支出;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发件人,不认可真实性,且内容只是子女商量李母的赡养问题,并没有结论性的意见和结果。照片没有时间,且各家庭成员都可能提供这样的照片。综上,李某奇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其出资购房,即使能够认定李某奇出资购房,也是对李父和李母的赠与,李某奇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李某华对李某奇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
另,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李父之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李母之父母已先于其去世。
裁判结果
一、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由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各继承12.5%的所有权,由赵某君、赵某亮继承12.5%的所有权,由李某奇继承25%的所有权,由李某华继承12.5%的所有权;
二、驳回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杰、赵某君、赵某亮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李父与李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亦登记在李父的名下,属于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父与李母去世后,涉案房屋应属于二人的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某奇长期与李父、李母共同生活,在照料二人生活方面必然投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多心血,而且陪伴是对老人更大的精神和心理安慰,故李某奇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在《兄弟姐妹出售父母住房有关约定》中,李父与李母的各子女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由李某奇出资,并对售房款的分配进行了约定,李某文的签字虽为他人代签,但系其在国外无法到场所致,且事后李母亦签字认可,足以认定购买涉案房屋由李某奇出资。但是,李某奇以此为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某奇坚持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故在本案中对其出资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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