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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得房屋登记子女名下所有权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2-01-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某娜赔偿我损失6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赵某娜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娜系母女关系。2018年7月23日,我在北京市密云区购买农房一套,价格为45万元。因赵某娜户口在X村,经协商一致,赵某娜同意以其名义购买农房。2018年7月23日,我向原房主孙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孙某向我出具《收条》一张,并将建房审批表等原件交付我。
    2018年8月4日,就借名买房一事赵某娜向我出具《声明》,载明该房使用权、归属权均归我,如果赵某娜因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房屋,需事先给付我60万元。2020年3月21日,我突然得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娜已将上述房屋出售他人,因此,我有权要求赵某娜按照《声明》中承诺履行。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娜答辩称:我认可与赵母签订声明的情况、赵母支付的涉案房屋45万元房款、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第三人等事实。但不同意赔偿60万元,买房子时赵母说房子也是给我买的,签订声明时我不想签,他们俩让我签协议我就签了。

    本院查明
    2017年12月25日,赵某娜与孙某离婚,赵某娜户籍地为涉案房屋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2018年7月23日,孙某将涉案房屋卖给赵某娜,房款为45万元。当日,赵母向孙某转账支付45万元房款,孙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母代赵某娜转购房款45万元整,全款付清。2018年8月4日,赵某娜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赵某娜,于2018年7月23日购房北京市密云县(区)房屋一套,房主为本人赵某娜,因购房花费45万元均由赵母所交。故该房屋使用权及归属权均归赵母所(有),但如赵某娜因特殊情况处置房屋时需事先给付赵母60万元为购房款和利息。2020年2月5日,赵某娜以总价款57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声明》《收条》、业务凭证、《房屋买卖协议》、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母房款及利息共计六十万元。

    律师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赵某娜出具的《声明》系基于赵某娜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赵某娜应当按照其声明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娜以57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应当按照声明内容给付赵母60万元作为购房款和利息。故赵母要求赵某娜给付其60万元的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赵某娜主张其被胁迫签订该声明,无依据,故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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