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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出庭辩护

发布日期:2022-02-12    作者:★王胜言律师
(本案例为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做了化名处理)
一、案件委托
薛某委托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王胜言律师团队为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提供辩护,本所律师仔细了解情况后,接受了薛某的委托并出庭应诉。
二、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起,薛某利用其在网络赌博时结识的人员向其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售卖获利。薛某雇佣尹某、韩某等人,由薛某提供他人身份证,韩某提供手机卡,尹某等人到多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后由薛某进行收购后再以快递方式贩卖给他人,2020年6月尹某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尹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薛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律师辩护
律师担任辩护人过程中,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原因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薛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薛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法院从轻处罚。
2、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法院从宽处理。
3、被告人薛某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被告人薛某并非有意故意犯罪,而是在其玩游戏时被人引诱实施犯罪。被告人薛某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将办理完成的银行卡交给指使人,请法院从轻处罚。
4、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偶犯,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薛某在判决前交纳了罚金,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薛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办案总结
本案中,薛某由于受到网友的劝诱,觉得有利可图,但却不知道该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王胜言律师团队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为薛某争取到较轻的刑罚。
六、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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