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系争房屋是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长生街的一处公房,承租人为俞阿姨。俞阿姨与陈叔叔系夫妻关系,陈某系二人的儿子,陈某与周某于201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9日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载明:陈某、俞阿姨、陈叔叔与周某曾共同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房屋归陈某、俞阿姨、陈叔叔共同共有,陈某、俞阿姨、陈叔叔向周某支付折价款50万元,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均各自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012年6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长生街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2年11月29日,俞阿姨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单位提供给俞阿姨的产权调换房屋2套(价值132万元),另有160余万元的征收款。涉案房屋征收时在册户口五人,分别为户主俞阿姨、陈叔叔、俞阿姨母亲、陈某、周某。法院另外查明1991年9月俞阿姨、陈叔叔与陈某共同受配广灵路广灵二村公房,面积16平方米,调配原因为解决特困户。此外2008年11月周某作为安置人员曾享受过拆迁利益。
2019年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中102万元的征收补偿款。
周某于2008年在公义码头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已作为同住人享受了动迁安置利益且无证据显示其仍属居住困难;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为解决陈某与周某婚后居住问题,俞阿姨、陈叔叔、陈某、周某共同购买了罗阳路房屋,故周某婚后应居住在罗阳路房屋中,即便其曾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也系俞阿姨对其的帮助。综上,周某非案涉房屋的同住人。陈叔叔、陈某虽于1991年新配房屋,但仍属居住困难,故仍可享受征收安置利益,系涉案房屋的同住人。综上,涉案房屋同住人为俞阿姨、陈叔叔、陈某、俞阿姨母亲。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特困对象补贴人均30,000元分别属于俞阿姨母亲、陈叔叔、俞阿姨所有。建筑面积外使用面积补贴550,423.27元,俞阿姨称由其搭建,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该部分补贴应属俞阿姨所有。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来源、户籍迁入的历史原由、户籍迁入的时间长短、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对涉案房屋的贡献大小等,酌情确认陈某征收补偿利益为40万元。鉴于陈某得到征收补偿款时系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对婚内财产无特别约定,故陈某所得征收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陈某与周某已离婚,故周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持,由陈某支付周某20万元。
离婚纠纷中动迁款的分割相比普通的共有纠纷更为复杂,因为增加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因此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存在共有纠纷与离婚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在案件中首先要判断哪些当事人属于同住人,此外还需要判断当事人所得的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即使是一方家庭在婚前取得的房屋,并不能当然认为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征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法院倾向认为征收利益应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法院也存在不同观点,比如有判决认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其他奖励补贴不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自然孳息或增值,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价值补偿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其他的补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此种情况也并没有绝对统一的判罚规则,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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