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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司涉及商业秘密侵权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3-23    作者:张晓晗律师

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使它变身为“商业秘密权”。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责和赔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还是禁止仿冒企业的字号等标识,学界公认这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即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属于民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首先是市场秩序当中竞争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在该法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主动去干预的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当然,知识产权单行法中也有一部分需要国家介入,比如涉及到侵害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但这种情况通常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知产学界一直呼吁,希望能将调整经济关系的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去,或将调整民事关系的知识产权内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独立出来。目前该法正在修改,这也因此成为知产学界非常关心的一件事。《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商业秘密严格来说它还不是一种权利,只是被视为一种合法的民事权益,而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这三部知产法律里,都明确了各自的专有权,现在商业秘密成为《民法总则》单列的保护客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通过各种公示、公开方式将权利客体和内容公诸于众,其他人未经许可用了就构成侵权,而商业秘密只能采取保密措施,一旦泄露,就可能失去保护,因为你只能一次性追究泄密人或盗取人的责任,不像其他对世性的知识产权,只要在保护期内,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侵权者责任。之前处理过一位计算机博士赵某帮助大连市某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约定知识产权归软件公司所有。之后,研发出的软件在市场上热销,然而就在该软件完善升级阶段,李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又成立了另一家软件公司。李某理由大连公司的研发成果,经巧妙掩饰,获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由此市场销售获得百万元利润。与此同时,大连公司却因受到冲击销售大幅下滑。

大连当地警方接到柳州公司报案后,赴京取证,委托北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北京、大连两地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最终认定:两家公司的软件属于同一种产品的不同版本。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最终交代了窃取柳州公司软件谋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事实。经公诉和审理,李某最终被大连市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这起泄露商业秘密案以大连软件公司胜诉而结案,但在实践中,原告往往会因举证难而致案件屡屡败诉。此类案件涉及“客户名单”的最多,其次为涉及制造企业技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或方法等技术秘密。“像旅行社员工跳槽以后,会带走原公司的一些客户资源,这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陈浩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寻找是该类案件中的难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一点,没有“秘密点”,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权利人至少在起诉前明确“秘密点”所在,启动这样的商业秘密维权,才有比较大的把握赢得官司。

“而且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必将受到重大损失,即便通过维权使对方受到惩戒,但秘密已经被公知,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晓,受损企业不可能去追究所有人的责任,只能追究那个以不正当手段窃取秘密人的责任。”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需要证明两点:一是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商业秘密信息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只有非公知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也就是确定“秘密点”的存在与否的过程;二是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即便存在商业秘密,如果被告实施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不同,同样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这两点举证,对于原告维权构成了极大的困难。商业秘密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隐蔽,原告很难有机会获得被告侵权的确凿证据。

“权利人提高保密意识,制止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这比泄密后寻求救济更具有实际意义”,陈浩说,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尤其要完善企业管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要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还要注重营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尽可能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尽量减少“跳槽”现象的发生,避免因员工离职而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使用或被公开等现象的发生。
商业秘密案件没有小案,一种是刑事手段打击+取证,另一种民事大额赔偿,所以遇到此类问题辽宁的公司一定要提前让律师介入,以免浪费黄金的鉴定时间和研习案件的最好机会。而且我建议公司已经设立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认真对待此类问题。对于究竟是选择申请专利来进行保护,还是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而自行加以保护,陶虹认为,这两个权利保护方式都十分重要,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专利保护是以技术公开为代价,对易于模仿的产品,申请专利保护十分必要;但对使用配方生产的产品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则优于专利保护,因为配方一旦公开,产品就失去了独有性。所以说,如果自己觉得有把握,那就采用自我保护的方法,不申请专利,毕竟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不过才10~20年。至于采取哪种措施,这需要权利人自我权衡利弊后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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