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伪基站”发送短信 辩护成功判处缓刑
武汉“伪基站”发送短信 辩护成功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程某某通过网络订购了一台“伪基站”,然后以出去游玩的名义叫上女朋友胡某某,胡某某提供车子并帮忙开车,路途中所有费用程某某承担,平时程某某坐在后排群发以银行消费链接木马网址的诈骗短信,期间胡某某得知程某某的行为违法。两人为了逃避追踪,一路途经多个城市从A城市到B城市到C城市直到武汉光谷,经鉴定沿途群发送短信15万余条,造成通信中断8-12秒,后在武汉地区被抓获。
律师辩护意见:1、本案系程某某策划安排,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胡某某是在中途才知晓程某某所发短信违法,不能以查明的程某某发送的短信总数作为胡某某的量刑依据,应该从胡某某知晓到案发这段期间发送的短信数量来认定胡某某所发送短信数量。3、胡某某系犯罪未遂;4、胡某某系初犯、无前科;5、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和当天自愿认罪的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涉及的法律:
1、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2、“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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