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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政策

发布日期:2022-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我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我国已经陷入了中等收入陷阱,社会分化日益突出,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由于不断的矛盾积压所形成的群体性事件正愈演愈烈。群众带着内心的不满,带着向政府提出的利益诉求,感染着越来越多有相同思维的群众,对社会和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然而,群体性事件并非只有弊端,它的发生也警示着政府部门正视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需要正视问题,完善法律,与群众及时沟通,利用一系列方法将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影响、原因、应对政策
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政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
  对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很多学者都持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诸位学者都比较认同的是,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长期以来积压的矛盾所引起的,几乎没有预兆的突然爆发,参与的群体较大,并且有较强的社会煽动作用,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会有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并且在媒体上引起较大的舆论,具有较强的社会负面影响,扰乱人民正常的政治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以上界定的事件,我们便称之为群体性事件。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
  参与人员的数量较为庞大,其中一部分人员为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一部分人员是事件的煽动者,还有一部分人员是不知情人员,怀着“凑热闹”的心态参与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一般所针对的对象是政府部门,通过规模的不断壮大,希望引起相关政府部门和全国观众的注意;发起者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希望通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来使目标事件得以解决。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比较宽泛,而本文研究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是指由一定的矛盾所引起,由部分群众参与,携有一定的利益诉求,采用集合游行或静坐的方式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注意并满足他们利益诉求的事件。
  1、之所以称之为群体性事件,是因为事件发生的主体是一个群体而不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社会矛盾所激发的,这种社会矛盾可以是群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其中,个人和个人之间也会由围观人群带着怒意和不满的煽动而使一件可调和的小事演变成一个大型的群体性事件。
  2、群体性事件产生于长期以来积压的矛盾,却爆发于很短的时间,具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的心理由于受到了矛盾的刺激,在面对事件的解决方法上采取了不理智的方法,希望通过大型的游行或者其他集体活动来吸引群众的眼光,博取人们的认可和同情,从而希望政府部门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渲染型的行为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呼声,让带有消极情绪的群众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爆发自己的不满,这种方式很容易在社会形成一种狂热的状态,从而导致事件突然爆发,导致事态的突然失控。
  3、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开始发生的时候都是因为一些较小的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这种一般的社会矛盾会因为人群的口口相传,伴随着人们的消极情绪,演变成一种与党和政府相对立的社会矛盾。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发展中的中等收入国家,目前正在处于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人们之间的利益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无法在有效的途径下进行倾诉和排解,于是一些“有心人”便利用群体性事件事态的发展参与进群体性事件里,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他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因为事态的发展而屈服,从而满足他们的利益。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通过对国内各种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以及对群体性事件相关文献的阅读,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归纳如下:
  1.突发性和必然性
  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其重要的特征。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积压的社会矛盾所引起的,不断的量变形成了质变,这是哲学中事物的发展规律,这种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是具有可知性的。根据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例如南通王子事件、孟连县7.19事件等),事件的量变一般都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感知和情绪,以及矛盾给人们内心带来的不满,这种情绪的积压是量变的一部分,这种情绪的传染使发起者很容易就能得到有相同想法的群众支持,于是,群体性事件由事态起步到爆发通常时间很短暂,表现出很强的突发性。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虽然表现出突发性,但也有其必然性,因为矛盾的真实存在以及群众心中不满的真实存在,使群体性事件看似由某种小事引起,却实际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事件的背后,有其发展的必然性。
  2.利益性
  一般来说,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利益的变化,利益问题是社会和谐的影响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利益的变化牵扯着很多群众的心理变化,必然会带来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又是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因素,因此,群体性事件具有利益性。当社会里某一个受利益侵害的个体站出来时,由于情绪的传染,加上某个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得到社会部分人群的同情,得到社会部分人群的情感认同,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利益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3.公开性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众多,这些参与者大都是法律意识不强的群体,并且怀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群体性事件为了能对政府部门造成社会压力,通常在聚集了足够数目的人群后采取游行示威、罢课、罢工、静坐、与政府或公安人员对抗等方式表达群众的不满和期望的目的。由于规模过大,对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以及教育秩序都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而且破坏了社会的交通秩序,还对公共设施造成了损坏,他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能及早维持住社会秩序以及让社会尽快回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能够对群众的要求妥协。这些舆论以及社会秩序的压力都使得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公开性。
  4.危害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数量庞大,且情绪激动,目标明确,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极大。首先,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破坏,对交通秩序造成破坏,对当地人们的心理活动造成影响,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有些犯罪分子会利用群体性事件的混乱,在事件发生期间作案,这种破坏程度很大并且很难用数字和语言来形容,人们很难在混乱的过程中保持自身的理智,容易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忽略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开展,会对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例如,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会因为罢工导致工厂停运,工人产生工作的消极情绪,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因素。最后,群体性事件会因为人们不妥当的口口相传以及蓄意性的恶意夸大而导致事件原因的扭曲,导致人们对政府部门的误解,亵渎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
  5.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会不断出现并相互交织叠加,加上国内就业形势严峻,导致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频率上将呈现更加严峻的态势。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由三部分构成,事件的发起者、事件的参与者、以及事件的旁观者。回顾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的旁观者人群越来越壮大,这些非直接利益者一部分是受到情绪的感染参与进群体性事件中,另一部分是希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从中与发起者和参与者一起共享一杯羹。
  二、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一)影响政治稳定
  就我国今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这些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是社会里不和谐的因素,对社会关系的协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是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政府部门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或者向政府部门表达自己对制度或规章的不满,他的本意并不是要改变现行的规章制度,反对现行的政治体系。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足以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只能说它的发生对社会的政治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基于这种角度,政府部门可以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看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以积极并且慎重的态度去处理社会存在的矛盾,维持原有的社会稳定。
  (二)破坏经济秩序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共财产。另外,在群体性事件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需要在公共财政经费中拿出相当大比例的资金用于治安,那么就势必会减少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这必然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
  (三)加重社会危机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身就是由于人民长期积压的矛盾爆发而导致的,人们在事件发生时情绪都十分偏激,如果政府部门在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没有采取妥善的解决措施,反而会造成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另一种角度看也有其社会作用,若是某一个地区发生了规模较大的社会矛盾,一方面,说明这个地区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不高,安静的外表下存在很多动荡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并没有深入人心,肯定还存在体制内部的不足急待解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些都可以为当地的发展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府部门改变以前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使政府官员全心全意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中。
  (五)可以宣泄社会压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可以使得群众内心的不满得意释放,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过度积压,它以一次爆发为代价,一方面让政府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让政府了解到人民内心积压的不满,从而得以反思,开辟出更加透明便利的途径供群众倾诉表达。一旦群众的不满得到了倾听并且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并有效解决,群众内心就会得以平衡,社会的消极情绪就能够得以释放,这对社会反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干部
  基层干部执行法律不严格、落实政策不到位。群体性事件的矛头往往指向的是政府部门的基层干部,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通常会希望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办事,可以见得,基层干部执行法律不严格、落实政策不到位是让群众恼火的重要因素。一些政府官员执政的思想不正确,他们的没有执政为民的宗旨,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执政态度庸散,更有甚者利用上级部门和群众之间的政治距离,克扣上级下拨的财政经费、利用人民的财产牟取暴利,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政府部门的信访制度不完善,也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由于考虑到政绩以及政府官员的升迁问题,地方政府会利用各种手段压低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声音,其中就比如,压低群众的声音。群众或是根本没有渠道上访,或是能够上访,但是上访必然会被拦截,或者上访后消息石沉大海,地方政府这种反人民群众利益而行之的行为,让很多群众在内心积压了不公和不满。群众的不满能压下就压下,群众的利益能夺取就夺取,这样的执政理念肯定会造成相当大的社会矛盾,从而激发大量群众的不满,而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政府部门为群众提供的诉求渠道很少,即使有部分诉求渠道也会尽力“忽视”,这样,群众很难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诉求方式,无处诉求以及诉求无回应,都让群众矛盾产生积压,以致爆发。
  (二)群众
  群体性事件的愈演愈烈也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不懂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诉求。事件参与者的素质不高会导致事件真相传播失真,群众内心本就抱有对政府的不满,火上浇油的言论无疑会使群众不满的情绪更加激化。
  (三)社会利益分化因素
  2015年,世界银行根据人均国民收入对国家进行了收入分类,其中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在4126-12735美元之间,2014年我国人均总收入达到了7400美元,显然,中国已经踏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存在着中等收入陷阱,即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经济发展方式不能及时转变,会造成经济停滞不前的状态。中等收入陷阱一个明显的表现是造成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导致社会的利益逐渐分化,产生一股颇有爆发力的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矛盾导致收入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成为当前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社会经济背景。
  我国收入分配不均的现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在全国范围内,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2、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
  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在有扩大趋势;
  4、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很大。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困扰我国的严重社会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强化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情,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政府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决策,完善法律
  群体性事件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基层工作没有完善,没有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导致很多决策不合民意,并且没有实至名归的听证制度和反应民意的渠道,导致群众没有当家做主的机会,在群众看来政府决策一意孤行。所以政府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一定要让群众参与进来,倾听群众的声音,采纳群众的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在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中,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是从制度上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制度,畅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保证政府有效地应对群体性事件。
  (二)完善预事,快速反应
  “未动先谋,有备无患”,政府部门一旦掌握了群众发动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便有可能从源头抑制事件的发生,把握先手的机会,避免群体性事件开展时陷入尴尬的被动局面。另外,政府部门一定要对我国过去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刻的研究,把握内在的规律,探索出一套适用于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以便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迅速且及时的反应,避免事件势态迅速恶化。
  (三)及时沟通,澄清事实
  当今社会,新媒体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架起了桥梁。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面对公众的责难,政府在开始一般会处于弱势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没有利用媒体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政府没有把自己的意愿及时传递给群众,导致群众一直处于猜疑和激动的情绪里,而且参与者群体较大,群体很容易在一起采取一些较为极端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政府部门要及时的通过新媒体向群众公布最新的相关消息,表明政府的态度,体现政府对人民心情和人民安全的高度重视。媒体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尽快和政府取得联系,帮助政府向群众传达信息,另一方面,要深入群众,收集群众的心声,体会群众的心里,将这些重要的讯息及时传递给政府,以便政府在接下来的时间内研究好合适的对策,媒体要实现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互动,让最真实的消息在两方之间传播,避免妖言惑众,煽动事态往更差的方向发展。
  (四)控制局势,依法处置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是在第一时间控制好群体性事件的局面,当政府部门接入群体性事件后,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事态,那么群众会由于疯涨的情绪和志气将事件愈演愈烈以致失控。政府部门在介入群体性事件时,一方面要赶紧将事件的发起者与事件的其他参与者进行分割,让参与者瞬间陷入一种“群龙无首”的尴尬阶段,另一方面要及时派相关人员进入参与者对参与者进行沟通,让参与者了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告诉他们用其他正当合法的手段去满足自身的权益。随后对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要进行真诚耐心的劝导,避免刺激发起者的情绪。政府一定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用行动向群众展现自己对群众的耐心以及在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遇事的处理能力,绝对不能在事件可控的范围内动用武力,激发群众的反抗心理,将事件推至难以解决的境地。
  (五)善后处置,不留遗患
  建立有效的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理机制,不仅能让群众感受到事情被处理妥当的舒适感,还能让政府部门把握与这些参与者共同协商的规律,了解群众的需求,以便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更好的服务群众,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有些时候政府部门并不能在事件发生现场将事件完全解决,大量的协商工作还在群众情绪平稳,社会逐渐步入常态之后,而这种时候就是政府部门做足善后工作的时候,相关部门要与参与者协商好,及时且真实的向外界报告事件处理的进度,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以逐步赢得群众的信任,一定要避免推卸责任激发群众的怒气。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做好总结工作,一方面探索出一套群众性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另一方面总结并探索出与群众交流的有效渠道。
  (六)疏通渠道,利于诉求
  群众有意见难以表达,有表达难以解决,这种上访难的局面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因此,政府部门要疏通上访渠道,让群众有渠道去诉说,让政府有地方去倾听解决。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起健全的听证信访制度,并且在生活中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地方媒体的作用,他们是最接近群众声音的地方,利用这些组织,让他们深入群众,搜集群众的意见,让群众感觉自己是社会的主体,有能力也有机会改变自己生活的环境。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党和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昌盛,是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必须从思想和行动上引起重视,将为民服务看作是地方建设的重大工程。
  (七)加强对公安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公安人员具有半军事化的工作特点。其工作环境比较复杂,环境也较为恶劣,这就需要公安人员较普通人来说更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去做好公安人员的思想工作,培养他们舍己为民、甘愿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意识以及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使命感。使公安人员在经过一系列思想教育和行为培训后,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执法能力;建立起一个更加积极健康有正能量的工作氛围,建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作为公安人员不仅要有一种充分尊重人格的意识,还更要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思维,不要漠视生命,不要漠视人民。
  结语
  面对当今社会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面对这些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重大的破坏,我们社会的每一个阶层都要对自己进行深刻的反思。没有什么关系是不可扭转的,也没有什么格局是一层不变的。我们要利用这些已经发生的事件去教育自己,汲取经验,从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权,以便采取一切行为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将损害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社会和谐的大方向。
  参考文献
  [1]沈惠章.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思考[J].政法学刊,2006(4)
  [2]周衍.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与对策[D].上海:复旦大学,2008
  [3]陶德强.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0
  [4]曲建平.和谐社会建设中群体性事件应对的理论与实践[D].上海:复旦大学,2008
 [5]宋梅.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6]杨超.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与预防对策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8
  [7]窦宝国.和谐社会建设视域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论析「J].武汉学刊,2009(6)
  [8].于维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9].莫永国.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诱因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0(1)
  [10].李波.浅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09(24)
  [11]张淑凤.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探析——基于政府的视角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12]孔丽霞,“关于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认识及处置策略’,《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增刊(总第41期),第26一27页
  [13]陈亚平.论基层政府权威的缺失与农村群体性事件[J].行政与法,2008(8):10-12.
  [14]王来华、陈月生,“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含义、特征和类型”《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5期
  [15]严励,“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及预防处置机制”,《政法学刊》,2010年,第l期,第39页
  [16]李婷,收入分配改革:难题、挑战与出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
  [17]安文娟,高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研究[J],《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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