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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

发布日期:2022-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法律 育 网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与涉他合同

依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非涉他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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