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发布日期:2022-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 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 财产仅仅指“物”。②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③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②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法律 育 网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②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③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④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②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③ 平等性质。④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