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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部分子女出售老人去世其他继承人起诉分割房款纠纷

发布日期:2022-10-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肖某娟、肖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肖某英支付肖某娟、肖某丽各53.75万元;2、肖某英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肖父与肖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即肖某娟、肖某丽、肖某英。肖父于1998年去世,生前与肖母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拥有一套房屋。2016年,肖某英与肖母在肖某娟、肖某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出卖,并用售房款在方庄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肖某英名下。
后经肖某娟、肖某丽、肖某英协商,肖某英同意给予肖某娟、肖某丽各53.75万元,并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书面同意书,但肖某英至今未依约履行,故肖某娟、肖某丽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肖某英答辩称,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当时肖某娟、肖某丽要求其对房屋买卖的情况写一个说明,且承诺可等其有钱的时候再支付。现其没有支付能力,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查明
肖父系R公司员工,于1950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离退休,于1996年1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及配偶共同承租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一号(进住时间为1988年2月)及北京市西城区C号的房屋。肖母系肖父配偶,于1956年2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离退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1998年5月18日,肖某娟与肖母共同填写该申请表,欲以成本价购买上述三套现住房,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100%,时间约定1998年6月10日—15日)。该申请表备注注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肖父另加工龄5年,肖母加工龄4年,共9年。肖父1958年至1978年在西藏工作20年,肖母1960年至1978年在西藏工作18年。
2017年11月7日,肖某英出具文字材料,载明:一号于2016年上半年出售,售价为430万元。该房为肖父去世后,肖母购买的。肖某娟、肖某丽认为该房为肖父遗产,其二人应各自分得售房款的1/8,肖某英同意其二人每人应分得53.75万元。现售房款已买房用于肖某英与肖母居住,重新购买的房屋登记于肖某英名下。肖某娟、肖某丽同意,待肖某英挣钱后,分别支付肖某娟、肖某丽各53.75万元。
另查,肖父于1998年5月3日死亡。肖某娟、肖某丽当庭提交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的购买收据,欲证明其二人与肖母于1998年11月23日同时交纳北京市西城区A号、一号房的购房款。肖某英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清楚上述购房款于何时交纳。
庭审中,肖某娟、肖某丽、肖某英共同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的所有权证于2000年5月22日填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肖母。2016年,肖母出售该房屋后将所得卖房款交予肖某英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娟53.75万元;
二、被告肖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丽53.75万元。

 点评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系用肖父及肖母工龄折算并补足相应价款后取得,肖某英在书面材料中承诺因其所售房屋属于肖父遗产,待其挣钱后愿意支付肖某娟、肖某丽各53.75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肖某英的上述意思表示,肖某娟、肖某丽对该意思表示能够形成合理信赖,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因肖某英何时能挣到钱无法确定,各方在庭审中亦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故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依照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肖某娟、肖某丽向法院起诉可视为是向肖某英的催告,但应给肖某英合理准备期限,现答辩期已届满,肖某英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对肖某娟、肖某丽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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