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一、含义:
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1、债的关系不公示,不为第三人所知;
2、第三人只能根据权利外观做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
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
二、典型表现:
(一)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第49条)
1、目的:维护代理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
2、要件:
(1)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4)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
(二)对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表;(合同50条)
1、目的:维护代表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
2、要件:
(1)行为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
(3)相对人善意,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合同直接约束法人、其它组织及相对人
(三)对不动产所有权外观(登记)的合理信赖不动产的依登记取得所有权:
1、目的: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2、要件:
(1)不动产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上的权利状态不符
(2)相对人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
(3)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相对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四)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善意取得;(民意89条的扩张解释)
1、目的:维护动产占有制度的公信力
2、构成要件:
(1)动产:
(2)合法占有人进行无权处分:
(3)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动产
E、第三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
3、效力
(1)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五)对债权让与外观(债权让与通知)的合理信赖表见让与;
1、构成要件:
(1)债权让与未成立或未生效
(2)对债务人作出了有效的让与通知
(3)债务人为善意,即不知债权让与未生效力
2、法律效果: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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