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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晋江市人民法院调查

发布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并处于整体上升势。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本文考察了晋江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了导致未人犯罪的原因,并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有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晋江市人民法院调查
  一、调查背景以及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程度地影响着安定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群体性,在当前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体作案和集体作案表现十分凸出。小到三五个人共同作案,大到十几个人共同作案,并且在犯罪成员内部有着十分严密的分工与合作;暴力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在校中小学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新成员。
  本文通过考察了晋江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利用实证、查阅资料方法,探讨了导致未人犯罪的原因,并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有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调查情况
  2003以来,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件79人,其中犯抢劫罪的21件54人,犯盗窃罪的13件15人,犯寻衅滋事罪的2件3人,犯故意伤害罪的6件7人。抢劫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0%和68.3%;盗窃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1%和19%。所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9人,拘役8人,管制4人,单处罚金3人,缓刑20人。通过所审判的这些案件,对其予以具体分析,其主要特点是:
  (一)侵财案件多,突发且随意
  侵犯财产方面的案件抢劫和盗窃占整个案件的比例为81%。参与侵犯财产权利案件人数占未成年犯罪的87.3%。在调查和阅卷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起意简单,没有预谋,只要一个起意,其他人跟着干。比如晋江市中学生王某等五人,因上网没有钱,在2005年5月7日晚10时许下完晚自习后,王某对其他四人说:搞点钱上网吧。其他人随即同意,并付诸行动,先后抢劫四名学生,共八十元钱,当晚全用在网吧。
  (二)团伙犯罪多,单个作案少
  除少量的盗窃和故意伤害案为单个作案外,抢动和寻衅滋事都是团伙作案。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对象90%系在中学读书的学生,作案时间在晚上10时左右,地点在学校校园或学生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
  (三)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差
  在调查2003年到2006年6月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我们发现文化水平中学以下的占60%;大多是社会上的未成年人,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占40%;且中途辍学的多。他们胆大妄为,说干就干,眼睛里只有自己的目标,不计行为后果。如彭某与被害人胡某赌博输了几百元钱,即找郭某和曾某要拿回赌博输的钱。当打听到胡某与其同学十几人在金辉煌宾馆303室聚会、玩牌时,彭、郭、曾三人持不锈钢刀冲入303室,不顾303室还有十几人,抢劫胡某10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四)脱离父母多,家庭管束少
  2005年至2006年6月县法院审判的16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8人,无论是学生犯罪或社会未成年人犯罪,90%的人员得不到家庭管束,涉案学生都集中在学校,且很少与父母相处,社会上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多数在外务工。比如县二中学生毛某,晋江市人,父亲在广东务工,母亲在家务农,吃住在学校;朱某住在县城,父母虽在县城务工,但很少相处。2005年元月24日,朱某对毛某说:搞点钱去南昌玩。元月27日两人下晚自习课后同睡在一起,商量去文山学校搞点钱。于是,元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就到县文山学校北大门附近路上(天外天酒店西边)侍机作案,见文山学校学生胡某、李某走来,即实施抢劫,共抢劫人民币三十六元。
  三、调查分析
  结合以上调查情况,可知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宣传不到位,执法存在不作为
  虽然“四五”普法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普法内容,但宣传面主要集中在县城及其中小学,农村及其中小学对该法了解不够,死角死面较多。尽管宣传时,有宣传车,有资料,有法律咨询,但时间短,参与宣传的人员少,接受法律教育的人员有限。这样的宣传往往过眼云烟,不会有什么实际成效。在乡镇和县城调查中,普遍反映网吧、游戏厅违反法律,主要接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案件多,大部分都是因为无钱上网吧、上游戏厅所引发的。在调查时,网吧游戏厅老板直言:“主要是赚未成年人的钱,没有未成年人,网吧、游戏厅就要关门”。网吧、游戏厅这样大量的接收未成年人,提供吃、住一条龙服务,可以见得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还较严重。
  (二)集中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程序,不利于刑法“教育与惩治,打击与预防”社会功能的实现
  近年来,法院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很多地区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某一地区集中审理。如集中到某区进行审理等。这种司法改革,能否真正地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我们姑且不论,但单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防控体系的建设上来说,我们认为是不大恰当的。因为:
  1.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化的审理模式,不利于刑法教育与警示的社会功能实现。我们知道,刑法的惩治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对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其更深层次意义上的作用,则是教育与警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这种集中式的未成年人审判模式,无异于采取机械整顿清理方法,抹灭非审判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回避非审判区客观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让案件发生地的群众或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造成此地无未成年人犯罪的假象。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防控体系的建立。
  2.集中化的未成年犯罪审理模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感化、矫正工作开展。首先,由于审判地不是案件发生地,如果兑现宽严相济政策,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判处刑罚或者是判处缓刑,不利于刑罚执行工作的衔接和有序开展。其次,由于许多未成年人罪犯的居住地往往是案件发生地,如果要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利于案件审判机关与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工作上的衔接,从真正意义上来说这样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开展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无异于是放纵犯罪。
  (三)当前教育机制存在的种种弊端,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教育原因
  为升学而教育的应试教育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学生的学习压力过大,无法进行正常的劳学结合,易产生厌学、逃学情绪;二是学校把所有的教育重心都放在专业课程教育上,忽视了对能提高学生处世、生存能力的思想品德和法制学科的教育,人为地降低了未成年人自我预防犯罪的能力。
  过重的学习压力,学生易产生厌学、逃学情绪,是在校中小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首先,在学校教育方面。各个学校受教育主管部门的不科学考核机制影响,相互之间比升学率、比重点率,并把这些数据作为学校的立校之本,作为评估教学质量高低好坏的唯一依据,作为教师职业的生存之道。因此,在这样的一个大竞争环境下,学校对影响升学率问题的专业课如英语、语文教育抓得非常紧,虽然中央和各地教育部门三令五申地禁止利用假期补课,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但是学校方面却是经常放弃寒暑假休假,给学生补课。每年还组织各种各样的考试、测试。大试小试天天有,月月有,让学生应接不暇,疲于应付,随时处于紧张状态,承受着未成年人所不能承受的竞争压力。过重的负担,让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逃学逃课,甚至到社会上寻找刺激进行犯罪,以释放自己过重的心理压力。其次,在家庭教育方面。家庭受整个社会应试教育制度的影响,很多家长把读书、学习、上大学作为自己子女成才、就业的唯一出路。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对子女课堂外的生活要求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读完了教科书就读课外书,晚上请家教辅导,周末上各种各样的学习班、辅导班。家庭不注意对子女生存能力、劳动能力、兴趣爱好的培养,使未成年人在枯燥单一的学习之余找不到生活的方式,从而以犯罪来满足自己生活方式的空虚。太大的学习压力,枯燥单一的学习生活,在客观上诱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文化设施显薄弱,特殊家庭关爱少
  晋江市乡镇和县城很少有未成年人健康娱乐活动的场所。县城没有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乡镇的文化站基本不开放。对特殊家庭的孩子关注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父母双亲外出务工的留守学生、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学生逐年增多。据调查,2005年末,一些县小学生中有留守学生11544人,占在校学生比例31%;中学生中有留守学生2634人,占在校生比例12.6%;单亲家庭学生也有一定比例。留守学生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母监护,有的甚至由其他亲戚监护或无人监护;单亲家庭子女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情况。这类学生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在人格塑造上往往有很大缺失,易于诱发违法,甚至犯罪。而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级部门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
  (五)违法犯罪不知耻,预防体制有缺乏
  调查显示,在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在一些低级趣味影视作品感染下,不少未成年人的荣辱标准明显错位,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群体道德失范,价值观念偏差和道德水平滑坡的现象,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耻辱感越来越来淡化。一些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私欲膨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认为:老实本分等于无能,敢说敢为才是英雄。在预防社会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体制缺陷。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没有科学、完善和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管理工作机制和体制。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年度审判的社会上的未成年人犯罪16人,有的初中毕业,有的因厌学而辍学,有的中专毕业在家,没有正常职业,又无任何特长,整日无所事事,或饮酒取乐,或沉迷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父母忙于生计,社会管理部门难以监督,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盲区。
  四、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功能
  家庭应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发挥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但不少家长却忽视甚至轻视与子女进行思想与情感的交流。他们把对子女的大部分教育责任委托给学校,却又很少甚至不与学校进行必要的沟通。因此要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屏障作用,就必须强化家庭的教育责任。
  还需要重视全面提高父母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行对孩子的影响是他人难以替代的,父母良好的性格品质将使孩子受益一生。
  改变落后的教育观念和方式。家长更多的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尊重孩子的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个人性格,减少性格缺陷的发生,从而降低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二)积极发挥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础作用
  学校应重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教育,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和更大的爱心去对待和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对今后学校开除(含除名、劝退)学生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后进生”享有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其次,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值得强调的是,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境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的促进学生的人格完善。针对他们在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指导教师和家长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控和强化教育,从而有效地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防止“小恶”转化成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1.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青少年提供先进的精神食粮文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极大,优秀的文化能够启发个体的聪明智慧和培育善良美好的心灵,能够强化个体社会适应能力,而不良文化则会触动人性中自私、阴暗的一面,诱发犯罪。因此,要创作生产大量贴近社会实际,体现时代特征,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的文化作品,为青少年提供先进的精神食粮。2.加强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构筑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要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要重视发挥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妇联、共青团、少先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群团积极性,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预防体系规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尽管也有对罪犯罪适用非刑罚的处理措施的规定,但缺乏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措施,同时,非刑罚的处置方式过于单一,有必要予以丰富和完善。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可以考虑增设以下几种非刑罚的处罚方式:司法警告、善行保证、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强制医疗措施、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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