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1-28 作者:孙宇光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如果另一方阻止自己看孩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对方还拒绝自己探望孩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无端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每一起探望权纠纷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仇,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更多地为孩子着想,而不是把彼此的怨恨传达给孩子。
希望离异后的父母们能冷静下来,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莫以爱的名义再次伤害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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