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伪造贷款申请材料+转贷+借新还旧+逾期未还,骗贷,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3-01-06    作者:李大贺律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林某为骗取贷款,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以烟台金某门窗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烟台银行栖霞支行申请贷款480万元。该贷款发放后,林某将该445万元借给烟台市隆某担保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归还10万元本金,并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2016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后逾期未还。

栖霞市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作出(2021)鲁068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林某以“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在他人的威胁下办理的贷款,违心参与了贷款过程,属于胁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林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经查,银行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并非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其骗取贷款与其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在他人的威胁下办理的贷款,违心参与了贷款过程,属于胁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22)鲁0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什么是骗取贷款罪?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案例是最好的明证——识别骗取贷款罪,防范被“骗取贷款罪”,理性、有效应对恶意催收;银行贷款逾期的,一般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处理不当,或者目的不纯,也不排除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一定要正确对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