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林XX涉嫌容留卖淫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12 作者:肖小勇律师
该案经验:1、律师介入及时,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迅速,说理充分,有据。
2、本律师工作经历、经验,人脉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附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交的意见
关于林XX涉嫌容留卖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犯罪嫌疑人林XX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犯罪嫌疑人林XX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定罪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4男二女,其中现场查获正拟交易的一对男女被收容教育,另外三男均承认与另外一女有卖淫嫖娼行为,但该女否认,公安机关未对该三男一女收容教育。正拟交易,情节较轻者收教,而情节严重者未予收教不符合常理。
2、由于该三男均系公安机关在场所外先后审查查获,后该三男指认与该场所一名服务人员有卖淫嫖娼行为,但该服务人员予以否认,致使该三男供述、指认均成为孤立证言,无法互相佐证;由于证据存在先天缺陷,任何其他言词证据都无法使该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在没有其它物证 、鉴定等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仅凭该三男证言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对该三男一女予以收教也能印证该点。
3、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基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应基于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是否符合刑事证据要求。客观事实,认为的事实,法律能证明的事实,这是三种不同的事实,我们只能尊重法律。本人认为,基于以上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达到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立案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
以上意见请检察机关给以考虑。
致礼
律师:肖小勇
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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