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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

发布日期:2023-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纠正超标的查封问题,这在诉讼保全问题上也应予以秉持。人民法院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应以保全裁定确定的保全金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保全。本案在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并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盛世公司名下2.17亿元财产。人民法院根据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查封盛世公司名下的涉案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盛世公司不服,认为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认为,虽然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申请对涉案在建工程进行查封,但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同时,执行法院结合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陈述的涉案工程量达3.78亿余元,及该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和周边土地价格等因素,认为该院查封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该院查封存在明显超标的情形,故裁定解除对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复议认为,执行程序不仅要依法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保全财产,也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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