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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还需要还钱吗

发布日期:2023-02-17    作者:王蛟律师

案例: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但王某没有20万现金,双方并商定由王某向银行贷款,然后出借给李某,李某向王某支付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出1.5倍的利息。于是王某并向某某银行贷款了20万元出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李某在收到借款后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就未向王某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借款,王某无耐,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遂判决李某退还王某本金20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频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通常会约定一定的利息,但往往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借款就不用还了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从案例可以看出,借款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借款的本金还是要返还,只是约定的利息等其他诉求不会被支持。因此,若遇到这种情况,借款人耍赖不还的,也不要担心,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哪些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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