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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19    作者:路光亮律师

案例五:私教合同频繁更换教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简要案情

某公司系游泳健身会所的经营者,2020年11月,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私教合同》并充值了100节课,费用18000元。合同载明会员或会所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教练或者更换指定教练。在杨某其后参加的11节课程中,该公司分别指定了三名教练指导完成,且该公司此后又为杨某指定了其他教练。杨某认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已经影响到了其训练的系统性与计划性,其不具备履行私教合同的能力,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教练,但过于频繁地更换教练无疑会对杨某的个人体验产生严重影响,私教合同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杨某向某公司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亦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应允许杨某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由某公司退还杨某1万2千余元。

点评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而后进行消费,经营者在长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了主动权,消费者更多承担风险,且预付式消费合同多由经营者事先拟定,通常包含“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亦会受到较大限制。本案中,考虑到私教合同的基本特征,通过相对固定的教练获得较为持续稳定、有计划性的个别化指导,显然属于消费者在私教合同关系中的合理期待,该合理期待应受法律保护,公司频繁更换教练与合同本意不符,显然会使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利益难以实现。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助于打破预付式消费合同僵局,更好平衡双方之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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